【摘要】引言20世纪以来,法律系统理论成为法理学与法社会理论中的重要一脉。学界一般认为,自现代社会学之父帕森斯到系统论的集大成者尼克拉斯·卢曼,现代法律系统理论经历两轮重要变迁,形成了控制系统论(cybernetic-system)和自创生系统论(autopoiesis system)两种范式。控制系统论形成了系统自适应、自反馈和功能-结构并生的中心控制模型,自创生系统论则强调系统的功能主导、结构流变和自我指涉的去中心化特征。法律在其中表现出了不同的定位和功能,呈现出系统论命题下发展逻辑的差异。
【文章来源】《清华法治论衡 》2025年第1期